一九八八年十二月,盗窃团伙被逮捕归案,经过一阵严格审讯,团伙吐露了全部实情。
主谋是其中一个叫李建新的人,是他趁屈原纪念馆闭馆时,偷偷潜入馆内,盗走了文物。
文物在手里很容易被查到,作为惯犯的李建新知道必须立马脱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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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他找到广州一个文物贩子,双方达成一致,用三万块钱换到了这批文物。
文物贩子得手后,也怕公安查到自己头上,立马转手给了一位香港商人。
经过香港商人转卖,这对青铜敦便被卖到了美国,经过五个月颠簸,青铜敦最终出现在了美国拍卖会上。
查清事情原委后,公安部和文物局联合出面交涉,提交了完备的案情通报,完整的证据链条和侦破逻辑链条,在百分之百地确证青铜敦属于我国被盗文物后,拍卖行最终取消了拍卖计划,同意将青铜敦送还我国。
到此屈原纪念馆被盗一案也终于落下帷幕。
案件主谋李建新和另一名从犯被判处死刑。
一九八九年五月,距离案发过去了将近一年时间,东周青铜敦再次漂洋过海,重回祖国的怀抱。
这件案件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是我国第一件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成功的案例,也为之后更多的国际文物追索案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案情档案的最后,还附加了两本国际公约的文件。
第一本是一九五四年出来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
第二本是一九七零年出来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这就是到现在为止国际上关于文物追索的两本法律文书,一切的追索都必须建立在这两本法律文书的基础之上。
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完备的证据链。
当然还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得是公约的加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