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两种检疫外,养殖场各自进行的定期检疫虽然不是为了商品贸易目的,但也属于产地检疫,例如种鸡场的鸡白痢检疫和奶牛场的结核病检疫等。
产地检疫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转、运途中和屠宰前的动物健康状况,如果不检疫或检疫不认真,不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可能会散播病原甚至导致疫情发生。
(二)运输检疫
运输检疫是指出县境的动物或其产品在运输前或运输途中的检疫,可分为铁路运输格疫、公路运输检疫、航空运输检疫、水路运输检疫及赶运检疫等。
铁路运输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沿铁路线传播。
我国大多数省区已开展了铁路检疫和联防活动。
兽医铁路检疫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托运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并查验产地(或市场)签发的检疫证,证明动物健康才能托运。
如发现患病动物时,动物主人根据铁路兽医意见对患病动物和运载车辆进行处理。
在没有铁路兽医检疫的地方,则由车站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动物检疫规定查验产地检疫证书,证明为健康或为来自非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时,方可托运。
水路、陆路或空中运输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起运前必须经过兽医检疫,认为合格并签发检疫证书,方可允许委托装运。
一般在动物运输频繁的车站、码头等交通要道上设立检接站,负责动物检疫工作。
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传染病病畜及其尸体,要就地依法进行处理.对装运患病动物的车辆、船只,要彻底清洗消毒,运输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要做隔离检疫工作,待观察判明确实无病时,才能与原有健康动物混群。
(三)国境(口岸)检疫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信誉,保障农牧业安全生产,既不能允许国外动物疫病传入,也不允许将国内动物疫病传到国外。
为此,各国在国境各重要口岸设立动物检疫机构,由官方兽医执行口岸检疫,我国则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各级分局执行检疫任务。
我国的动物检疫工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检疫名录,二是检疫范围,具体地讲就是检疫哪些疫病和对哪些物品进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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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疫名录:
即检疫对象,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名称种类。
(2)检疫范围:
一是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指动物疫苗、血清、动物废弃物等);
二是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
三是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另外,还规定进境的废旧船舶,亦应实施检疫。
在技术方法上要按照国家《动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操作。